一、什么是排污許可
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度(以下稱排污許可制)是依法規范企事業單位排污行為的基礎性環境管理制度,是我國固定源環境管理的核心制度。環境保護部門通過對企事業單位發放排污許可證并依證監管實施排污許可制。企業要嚴格按照排污許可證排污,不得超標、超總量排放。
二、我們做排污許可的優勢
1、強大的專家團隊,30多位環境影響評價師,涉及有關環保的各個行業;
2、申報經驗豐富,幫助企業順利申請排污許可證,保障企業生產按計劃進度開展。
三、排污許可證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規定排污許可證由正本和副本兩部分組成,主要內容包括承諾書、基本信息、登記信息和許可事項。其中前三項由企業自行填寫;最后一項由環保部門依據企業申請材料按照統一的技術規范依法確定。應當同時在排污許可證正本和副本中載明的基本信息包括:(一)排污單位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生產經營場所地址、行業類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排污單位基本信息;(二)排污許可證有效期限、發證機關、發證日期、證書編號和二維碼等基本信息。
由排污單位申報,并在排污許可證副本中記錄的事項包括:(一)主要生產設施、主要產品及產能、主要原輔材料等;(二)產排污環節、污染防治設施等;(三)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意見、依法分解落實到本單位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記錄等。
由排污單位申請,經核發環保部門審核后,在排污許可證副本中進行規定的事項包括:(一)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等,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源的位置和數量;(二)排放口和無組織排放源排放污染物的種類、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三)取得排污許可證后應當遵守的環境管理要求;(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許可事項。
由核發環保部門根據排污單位的申請材料、相關技術規范和監管需要,需在排污許可證副本中進行規定的環境管理要求包括:(一)污染防治設施運行和維護、無組織排放控制等要求;(二)自行監測要求、臺賬記錄要求、執行報告內容和頻次等要求;(三)排污單位信息公開要求;(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排污單位在申請排污許可證時,應當按照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編制自行監測方案。自行監測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監測點位及示意圖、監測指標、監測頻次;(二)使用的監測分析方法、采樣方法;(三)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要求;(四)監測數據記錄、整理、存檔要求等。
排污許可證的申請、受理、審核、發放、變更、延續、注銷、撤銷、遺失補辦應當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進行。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執行報告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監管執法信息應當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記載,并按照《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公開。
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中記錄的排污許可證相關電子信息與排污許可證正本、副本依法具有同等效力。
排污許可證自作出許可決定之日起生效。首次發放的排污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延續換發的排污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
四、 無排污許可證排污要負什么樣的法律責任
排污單位存在以下無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情形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一)依法應當申請排污許可證但未申請,或者申請后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
(二)排污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后未申請延續排污許可證,或者延續申請未經核發環保部門許可仍排放污染物的;
(三)被依法撤銷排污許可證后仍排放污染物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